: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
3.责任:行政人事部。
4.正文:
4.1公司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4.1.1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1.2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4.1.3每个职工的健康档案上需将体检结果详细注明,并与健康体检表一致。
4.1.4员工病愈后要求上岗,必须在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才可上班。
4.1.4发现有传染病的员工,须立即调离生产岗位。
4.1.5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员工应主动向车间主任、行政人事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防止对药品造成污染。
4.2健康检查标准:
4.2.1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不得患有传染、隐性传染病及精神病。
4.2.2在洁净区从事药品生产的员工除达到上述规定外,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有伤口及对药品过敏。
4.2.3不得有色盲及视力矫正后仍小于1.0者。
4.3人员体检管理:
4.3.1体检范围:
4.3.1.1呼吸系统及X光胸部透视检查;
4.3.1.2皮肤病检查;
4.3.1.3肝功能检查;
4.3.1.4泌尿系统检查;
4.3.1.5视力检查。
4.3.2体检频次:
4.3.2.1新招聘的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人员上岗前就去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只有健康检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方可录用上岗。
4.3.2.2已上岗的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人员每年应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只有健康检查合格的员工方可继续从事药品生产,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员工应调离药品生产岗位。
4.4体检工作程序
4.4.1体检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
4.4.2新进员工必须按体检范围检查合格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
4.4.3体检部门为公司指定的医院。
4.4.4质量、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均应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内容,如必要,可做出随时体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