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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10返回列表

1.目的:建立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范。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教育管理。

3.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及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

4.正文:

4.1生产技术部

4.1.1负责编制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教育。

4.1.2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3负责对部门新工人安全生产整体知识、防火基本知识以及安全责任制的教育,并组织考核。

4.1.4负责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工作,让全体员工明确“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2生产车间

4.2.1负责新工人上岗前的岗位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的培训。

4.2.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3班组

4.3.1负责新工人上岗前安全教育,并进行正确安全的操作培训,包括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操作等的培训工作。

4.4各级部门依据生产技术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选择或编写教材,并组织讲授。

4.4.1公司一级安全教育由行政人事部主管组织、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公司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对考核及格的给予发证上岗。

4.4.2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车间技术人员负责教育,内容为车间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常用危险品性质、有危害的设备及场地和应注意事项。

4.4.3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为岗位操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事故条例以及预防突发事故措施、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

4.4.4授受安全教育的新工人,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进行包教,使其在尽短时间内掌握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包教期满后由车间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而独立操作所造成责任事故要追究上级领导者责任。

4.4.5凡从事电器、焊接压力容器、空压、水处理、车辆驾驶、检验特殊工种的员工,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工作执照方可独立从事作业。

4.4.6新工人、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投产前,主管工艺技术员要按新产品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工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核后方可操作。

4.4.7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员工自觉遵守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4.4.8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以车间为单位,组织员工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活动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教材、讲求实效。

4.4.9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一般安全教育。

4.4.10凡停产大修或重点项目大修或从事危险性作业,在施工前主管部门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安全,否则不得作业。

4.4.11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4.12员工违章肇事和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在部门逐级上报行政人事部,根据情节和态度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学习,在受教育和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经弄清事故性质,本人认识端正后方可回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