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各部门。
3.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
4.正文:
4.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4.2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3公司所有职员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4公司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秘密包括本制度第2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4.4.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4.4.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4.4.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4.4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4.5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4.4.6公司其他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4.5一般性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4.6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4.6.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4.6.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4.6.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4.7公司密级的确定:
4.7.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4.7.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4.7.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资料为秘密级。
4.8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操作人负责保密。
4.9对于公司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4.9.1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4.9.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专人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9.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10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1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12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公司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4.13责任与处罚。
4.1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4.13.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4.13.1.2违反本制度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
4.13.1.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4.1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索赔经济损失:
4.13.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13.2.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4.13.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4.14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4.14.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知悉;
4.14.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15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4.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